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离婚这个词你一定不觉得陌生,您也都知道离婚之后会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当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离婚的时候该怎样进行财产分割呢?想必您都不太了解,本文为您解答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二、涉外离婚的具体情况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

涉外离婚会涉及两个国家不同的婚姻法,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等问题。那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呢?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等问题都适用我国法律。法院在判定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这个条件时,涉外离婚案件与国内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往往由于外国当事人长期在国外工作而很难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一个难点。


·职务侵占罪民事赔偿都有哪些规定?
    职务侵占在当今的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出现了,主要表现为犯罪者理由手中的职权进行犯罪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对这类案件的惩罚力度较为严厉。那职务侵占罪民事赔偿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这类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犯罪为您进行解释。职务侵占罪民事赔偿都有哪些规定责令退赔,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退还涉案单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生活中关于诉讼的案件有很多,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情节较轻,刑事诉讼情节较为严重。我们都明白,诉讼一般都会请相关的律师做代理,出来相关的案件,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


·批捕后证据不实会被判刑吗?
    一、批捕后证据不实会被判刑吗? 批捕后证据不实可能不会被判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据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据不实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公安立刑事立案侦查程序是什么
    公安立刑事立案侦查程序是什么 一、公安立刑事立案侦查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


·最新两高办理盗窃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最新两高办理盗窃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


·法律规定放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我国法律规定放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如果行为人涉嫌该罪,就要立案侦查。那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具体内容吧。 一、放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放火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怎么规定的
    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罪数额、情节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