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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人获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五、行纪合同的标的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该结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六、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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