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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2010-6-24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8-05-22 08:09:27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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