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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根据刑法的规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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