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五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 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 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 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


·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本文对于前者的程序只作一般性的简介,对于后者力求详加说明,且主要侧重于保外就医程序。 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规...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

    (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

·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的情况
    在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完结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我 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设立有缺席判决制度,所谓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某一方当事人无辜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但是,不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