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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分别 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
宣判是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为当事人和社会知道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它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择日)宣判两种。前种是在评议后 复庭时有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并应在其后的5日内送达判决书;后一种是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等。总之,不论案件 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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