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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分别 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
宣判是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为当事人和社会知道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它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择日)宣判两种。前种是在评议后 复庭时有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并应在其后的5日内送达判决书;后一种是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等。总之,不论案件 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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