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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三条: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 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二是认罪条件,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提起,有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和由法院提出经检察机关同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适用条件应主 动向法院建议;如果检察机关起诉时未提出,法院通过初步审查案件认为可适用简易程序而商请适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无其他阻止简易程序适用的适当理由(如 被告人了解证据情况后可能翻供等),检察机关即应对法院的建议予以支持。因为无论是检察机关建议还是同意,其适用简易程序所取得的诉讼效果并无不同。要求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而且就刑事案 件处理中附带的其他问题也能得到妥善处理。如对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处理上可能有意见分歧,尤其是被告人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意见难以协调 的,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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