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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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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1993〕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七条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9月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

·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请...

·合议庭是如何评议案件的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 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刑事案件审判后一般多长时间得出判决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告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意思说,根据你的情况,因为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则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审判的审理期限内都可以的.但这里情况就比较复杂,分以下几种供你参考:
1,一审公诉的,1个月,最迟1个半月,案情复杂的,可再延长一个月
2,一审时如果犯...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办案

机关

诉讼

阶段

...

·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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