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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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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



    1、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 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 注明地点,入关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的物 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



    4、 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法发〔1993〕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nb...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


·法庭调查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签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


·刑事开庭阶段程序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刑事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由于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单 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单位被告人的相关诉讼义务(接受刑罚的义务除外)。因此,并非什么人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必备条 件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未曾参与单位犯罪活动。如果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就具有被追...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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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 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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