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提起公诉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提起公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规对法定不起诉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


·法定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况
    

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


·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其...


·起诉书的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 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 任;或者是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由于酌定不起诉主要 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而适用的不起诉措施,所以理论上又称其为相对不起诉。

  根...


·不起诉的条件
     一、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


·法定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况
        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


·提起公诉的效力
    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诉权是国家追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一旦行使公诉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会产生一定的效力。

  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