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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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