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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我国的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由于这 些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有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甚至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的时间大都花在了路途上。但是并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 件都要延长办案期限,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地影响较大,而且作案人数较多,互相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交通发达,流窜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给案件的侦破、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的情况而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件必须还具备重大复杂的条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地涉及多个省区,造成取证困难,在调查取证的路途中将占用大量时间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符合本项规定,只有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从而造成取证困难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对于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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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前边已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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