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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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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我国的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由于这 些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有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甚至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的时间大都花在了路途上。但是并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 件都要延长办案期限,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地影响较大,而且作案人数较多,互相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交通发达,流窜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给案件的侦破、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的情况而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件必须还具备重大复杂的条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地涉及多个省区,造成取证困难,在调查取证的路途中将占用大量时间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符合本项规定,只有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从而造成取证困难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对于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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