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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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