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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即最初受理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但如果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诉讼的话,则需要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
值得注意的特殊案件管辖权问题有: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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