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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法院中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了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外,主要担负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案的核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此,法律规定中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法院管辖。陈希同身为北京的父母官,贪污、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很大,为保证公正处理案件,由北京高级法院管辖本案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由于基层法院分布广数量多,最便于群众就地参加诉讼,也最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基层法院是普通刑案第一审的基本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案;外国人犯罪的刑案。这三类案件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必须由配备了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人员的中院来处理。另外,中院还承担二审与审判监督的任务,由其管辖的案件不宜过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案,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案。高院在地方法院体系中是最高一级的法院,它主要是通过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不宜将过多的第一审案件让它承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案,是全国性的重大刑案。由于最高院是最高审级的法院,要监督各级法院及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承担上诉、抗诉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核准,因此,只有全国性的且重大的刑案才交由它一审。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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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 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 诉。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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