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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目前均无共同立功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似乎没有出现过对共同立功的认定,那么是否存在共同立功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理由是:1.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立功的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均属于共同立功;2.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刑法作为禁止性规范,其并没有否认(禁止)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3.共同犯罪的理论可成为认定共同立功的理论依据。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行为,立功是对社会有益行为,二者仅性质相悖,而行为本身及实施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均无本质差异。
既然共同立功是存在的,那么其成立条件有哪些?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归案的犯罪分子;
2.具有共同立功的故意;
3.实施了共同立功的行为,且共同的行为均起到直接的有利于社会的作用;
4.立功行为被查证属实。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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