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内容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工程建设中的测量管理,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适应项目管理体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量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必要而重要的手段,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第三条测量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年终工作考评制,测量人员实行择优选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测量人员应树立为施工服务、吃苦耐劳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严格实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完成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规定
第六条进行施工过程控制,为施工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测量精度符合现行规范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按规定保存测量记录。 第九条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不断积累测量经验。
第十条每项工程的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与该工程相对应的测量规范、规则;应根据设计文件或相关要求,确定测量精度和等级,并根据实际使用的仪器进行测量设计以确定其它测量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测量工作总结
1、全年测量工作主要内容; 2、测量工作中的复核手段和方法;3、主要工程测量精度等级和规范、标准使用情况; 4、测量人员考评以及技能状况; 5、测量设备送检、台帐登记保管情况以及设备技术性能和现状; 6、施工中点位的应用情况; 7、与测量的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和测量工作特点,适时制定安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测量队,由测量队长或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测量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部总工测量工作职责:
1、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测量人员和设备;
2、督促制定相应的测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办理交接桩手续、安排施工复测和对主要测量方案、控制测量成果审核把关;
4、严格换手复测、资料复核签字、设备使用保管以及记录计算等测量工作制度;
5、有针对性地制定测工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6、参加对本级测量工作和测量人员的考核、聘用;
7、参加本级测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测量队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上级转发或下达的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和规定;
2、组织测量人员参加管区内所有的测量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的贯通复测、施工放样(含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检查)和竣工测量;
4、负责本项目测量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请领、维修、及检定事宜);
5、组织本级测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从上文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为什么细则对于一个行业如此重要了,它涉及到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行业的管理还是技术性要求以及对于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整个建筑工程的发展都奠定良好基础。想了解


·工伤认定评不了伤残如何赔?
    工人在上班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安全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这个时候,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人才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伤残补助金。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工伤都可以评上残疾的,那么,工伤认定评不了伤残如何赔?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工伤认定评不了伤残如何赔? 只享受医疗费报销和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工程合同有哪些
    工程合同有哪些,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很多人将工程建设的合同都叫做工程合同,实际上工程合同不止是一种合同。那么工程合同有哪些呢?工程合同的类型又有哪些?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工程合同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工程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承包关系类型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


·一、在羁押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一、在羁押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非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约定出现此类情况如何处理,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及管理上的困难,用人单位实际受到侵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


·女方没工作离婚孩子判给谁?
    夫妻双方如果决定要离婚,对孩子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夫妻双方都希望和孩子共同生活,因此在协商时无法达到一致的,只能由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实践中女方在家全职带孩子的情况很常见,那女方没工作离婚孩子判给谁?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女方没工作离婚孩子判给谁? 1、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一、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工伤休假不属病假,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应该按原工资全额支付...


·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社保局在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本人或者家属,以及其他人员做询问笔录。询问的内容都是和员工工伤认定相关的事宜,而且国家政府的相关人员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交代。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法,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轻则...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意外无处不在,在工作当中也会出现意外,这个时候就有工伤认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工伤待遇却不尽人意,这个时候就会有人不服,那么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向相关的申请复查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
    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但此时也不代表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还需要看实际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才行。那究竟法律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