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第五条 监理规划编制

第六条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第七条 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

(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第九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管控措施;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第十条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由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企业公章,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签发开工令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具备以下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后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施工许可证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6)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


一般规定

收报告应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安全控制


一般规定

全文明施工工作,包括:现场围挡、建筑物围挡、信息管理、安全警示、临建设施、场容场貌、现场防火、综合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 进度控制

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

第十八条 造价管理

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第十九条 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章 监理档案的存档和移交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将应当存档和移交的资料交与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重点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一般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监理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合同争议、变更、违约及处理意见;

(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3)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停工令;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7)检查试验资料;

(8)工程变更资料;

(9)监理日记、日志;

(10)监理月报;

(11)签证、索赔文件资料;

(1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13)测量核验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作通知单及回复、工作联系单;

(16)报验申请表;

(17)安全工作往来函件;

(18)重要工地会议纪要;

(19)质量评估报告;

(20)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1)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观感检查资料;

(2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3)安全工作监理工作总结;

(24)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青岛市发布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中指示出了,无论是施工前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结束后的详细监理工作,还罗列出了监理档案需要的存档及移交的材料,从而来提高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性及效率。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效力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需要续期的,但是也存在顺延的情形,关于顺延的合同,我们很多人接触得很少,所以不是很清楚,但是合同顺延的效力跟合同的续签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效力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顺延的情形 说起劳动合同的顺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工地受伤有工伤认定书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在工地上的工人由于工作的环境较为恶劣,受伤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当我们工人受伤之后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偿,这是需要走正规的流程的,那么工地受伤有工伤认定书,索赔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请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工地受伤有工伤认定书,索赔流程: 关于工地受伤有工伤认定书该如何赔偿问题,在工伤认定之后并不能马上进行理赔,需要员工治疗完毕,进行医疗终结,根据是否存在后遗症...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建设工程也在不断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建设工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质量是一大难点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一、劳动仲裁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劳动仲裁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仲裁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就此索要赔偿。如果职工提请仲裁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那么不影响仲裁的,而且要证据充分,那么就可以申请相关赔偿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由专业的官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那在法律上,究竟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呢?当事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定,否则的话就会对自己不利。 一、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


·工会提出工伤认定时效一般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受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是有权提出认定申请的。但在具体的时效要求上面却不太一样,那其中工会提出工伤认定时效一般是多久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会提出工伤认定时效一般是多久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


·员工拒绝加班是否违反劳动法?
    不违反。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


·工作中胆结石发作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胆结石发作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中胆结石发作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胆结石发作一般不算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