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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可以不按中标通知书时间吗?一、签订合同可以不按中标通知书时间
签订合同可以不按中标通知书时间。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签订合同,那么在中标合同书发出后三十天后也可以签订,并且所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以,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签订合同可以不按中标通知书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在三十天内完成合同签订。但是特殊的情况就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签订合同,那么在中标合同书发出后三十天后也可以签订,并且所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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