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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一、受案
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拒绝。接受案件时,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案件接受后,应立即审查报案内容,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根据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工作。...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一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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