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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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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一、公司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公司不给加班费离职有补偿吗?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复杂。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属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如果公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安排加班就应该给加班费,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建议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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