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 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 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 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 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我国法律以登记做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3 条第 2 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 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 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 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 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 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
另外, 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 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 条第 3 款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 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 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删改, 然后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重新质押,就会严重威胁质权的实现。
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可采用三种方式: 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出质股权、依法变卖出质股权。其中折价清偿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 而不能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拥有, 因此质权实现的效果与事后谈判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质权人并不占有质物,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直接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 于是只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这样做的效果一般较差。另外,质权实现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繁多,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结果等种种银行不可控制的干扰都会影响到股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 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是可行并具有意义的,但是源于其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的自身特点,操作起来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了解并认清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是必须的。


·丈夫个人犯罪被判处罚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个人犯罪被判处罚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罚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罚金是一种刑罚,和有期徒刑等刑罚一样,是针对犯罪人个人进行的处罚,是对犯罪人的个人犯罪行为的进行的惩罚。该惩罚应当限于犯罪人,才符合刑罚的精神,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能以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为由予以强制执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员自愿以其财产缴纳犯罪人的罚金。故罚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个人...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了哪些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了哪些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


·十年的欠条起诉有效吗
    有效。1、只要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或者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债权人一直都没有中断过催讨,则没有过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起诉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经济越来越好,不管是打工者还是商人都感觉到了无形的压力,特别对于公司和企业来说,如果是资金遇到很大的问题的话一个公司就会很难运行,那就来了解一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文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文 公司之间如果相互进行拆借的话,那么很容易导致借钱的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很多时候公司之间是不会进行拆借,而是向个人进行借款。当然,这样的情况下也是要签订借款合同的。那么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该怎么写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文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甲方:工程欠款公司) 乙方:承包商 丙方:(抵偿房屋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尚未结清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 一、债权债务抵消 1.1三方确认,乙方或...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一、公司债券可以依法流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券可以流通,流通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公司依法发行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等其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依法转让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的流通价格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确定: (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向公司法人借款怎么写?
    向公司法人借款怎么写? 我国的经济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如今国民经济已经一跃成为了世界前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企业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说明,其中公司法中就有规定关于法人借款相关事业,那向公司法人借款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公司向法人借款协议书 1、公司向法人借款协议书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