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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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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刘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刘某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根据劳办发[1996]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而被诉人应按企业工龄9年为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刘某某提出要求退还扣发的浮动工资的请求属正当要求。这是因为双方在所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工资支付数额。如果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诉人应主动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来调整。被诉人虽作出了工资调整,对于工资中的浮动工资部分按月扣发,但其企业制度又明确规定:当期浮动工资是否发放由总公司决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放或停发。被诉人一直未发而又拿不出不予发放是何理由的证据,这种做法有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又未变更工资条款,因此浮动工资应予发放。

企业在处理该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中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并与之签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诉人确定刘某某的工龄为9年,因而在此种情况下,被诉人可能承担两种法律后果:一、根据劳社厅函[2002]20号《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2条的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企业重新录用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假如刘某某原单位为其支付了在岗期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被诉人可按刘某某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刘某某原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后又将其原有工龄与新建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即使刘某某原单位未被注销,被诉人也应按照其核定的9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刘某某的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2、企业在招录转制、改组改制的职工时,应将原企业职工的善后问题做好,涉及到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原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21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将原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改组、转制企业或在原企业基础上建立的新企业,建议最好将招用的原单位职工的工龄在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后,重新核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妥当的办法是采用书面方式。

4、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的变动,一定要作及时的变更或补充,要落实到书面,否则易发生纠纷。

5、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出台后一定要公示、告知职工,可采用公告、发放《规章制度汇编》等方式,但应有书面纪录,否则在产生纠纷后企业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


·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额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双倍工资的基数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人员如果不幸发生工伤,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来负责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


·经济补偿金应当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正确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广州市劳动局《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11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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