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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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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竟业禁止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合伙法》第30条、第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口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我国法律只规定在职时的竞业禁止,而对争议纠纷最多的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竞业禁止纠纷,我国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些部门制定了行政规章。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竞业禁止,但都局限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口2002年5月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竞业禁止的规定突破了技术秘密的局限,可以涉及到除技术秘密之外的商业秘密如经营信息。其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
    在形式上,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单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等项目;在用语及行文风格上,避免诘屈晦涩,尽量使文本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采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竞业限制事宜;严格采取一对一方式与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 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 A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


·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 ...


·如何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可以的,我国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仲裁委员会指出,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向被告隐瞒其同时服务...


·劳动合同终止之手续办理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与别人交接工作,并将自己的工资与财务部结算清楚。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董事、经理所为的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由于董事、经理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享有公司生产、经营的指挥权,掌握公司的业务秘密,是公司业务的决策人,董事、经理是公司委任的重要管理人员,因此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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