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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根据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一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85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属于轻劳动;二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1328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属于中等强度劳动;三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属于重体力劳动:四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属于特别繁重的劳动。 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森林伐木、归愣及流放作业、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供电、通迅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禁忌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可能起痛经和月经失调。 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女性与男性比较,每公斤体重产热量低,因此,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女工,易患痛经或白带增多。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芳的劳动,即重体力劳动,因为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工,月经失调较为多见,还有少数表现月经不规则,闭经的。 
 
三、禁止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空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氢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环氧完,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


·女职工在三期内调岗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调整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但是,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二是: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三是: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方调岗,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具有合理性,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


·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同时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


·关于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 保胎假:关于保胎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参考的是原劳动部早在八十年代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事务中一般按照病假对待处理,因此,职工请保胎假就得遵守...


·试用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严重违反用人到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应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三期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期间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由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三期女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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