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九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工商局备案。

市工商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

第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提供方可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

(一)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工商局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市工商局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市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

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局备案。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时,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协助进行监督、指导和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直属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工商局可以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提供方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作为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一种,目的是规范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到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条款总共二十一条,基本包含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详细列举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提供方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一、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现实中,不管是怎样的合同,要是在签订之后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自然合同的内容约定的再好也是没用,毕竟此时也不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针对无效的合同也是需要做出处理的,那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操作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少不了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这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考虑,而现实中,作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更多的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具体而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商品买卖合同模板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买卖合同模板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买卖交易的经济行为,书面合同的签订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共同遵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法有效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一个范本,来了解商品买卖合同模板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


·书面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 一、书面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
    书面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 一、书面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一般来讲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中经常出现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这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的。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合同诈骗可以说是特殊的诈骗行为,此时往往发生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讲也是比较大的。与此同时,我国也专门将合同诈骗的行为规定为一个具体的罪名,即合同诈骗罪。那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量刑标准分别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