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房地产的抵押变更合同该怎么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关于房地产的抵押变更合同该怎么写 一、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吗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这里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事项
我国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据此,房屋抵押合同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及抵押人三方(抵押人为债务人时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没有共同一致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抵押合同。其次,房屋抵押合同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第三,合同变更应到合同签订时的登记管退导部门进行重新登记。登记管理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的房地产手于政管理部门。同时房屋抵押合同变更只能是合同内容(如期用文、担保数额等)的变更,不能是当事人的变更。如当事人发生变化,则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旧合同的消亡,新合同的产生。
三、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
登记号 附( )号
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
甲、乙、(丙) 方经过友好协商,就 号抵押合同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合同变更内容
1、抵押人变更为
2、抵押权人变更为
3、债务人变更为
4、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为至 年 月 日。
5、抵押金额变更为( )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元整。
6、抵押房地产变更
座落区(市)县 镇 路(街、巷) 号附 号幢号房号建筑 结构建筑 面积房屋 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面积国有土地使用 权取得方式
7、其他变更内容
(二)抵押合同未变更之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经抵押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从上文的内容来看,合同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合同的变更分为主体的和内容的变更这两种情形。变更的事项也不是随意的,当我们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的时候,就不在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了,而是一份新的合同。关于房地产抵押变更合同的内容就是这些,希望对您有帮助!



·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不交
    一、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不交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选聘物业服务企...


·一、交通事故走了工伤还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走了工伤还能要求什么赔偿吗?(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1、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若是患者可以活动营养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


·肇事逃逸车被扣了期限是多少?
    肇事逃逸车被扣了期限是多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


·强制交易行为包含什么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一、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出了车祸属于工伤吗?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交通肇事中要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他人的死亡,另一种则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进而导致伤者的死亡。那么在后者的情况下,该如何对肇事者判刑呢?以下是l带来的具体介绍。 一、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


·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随着经济不断的提高,社会的发展,私家车也不断提高,在出行的时候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安全隐患,那么当出现死亡事故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呢?那么我们就2017年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下方便,请随着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吧! ? ? ? ?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