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破产清算注意事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破产清算注意事项?一、破产清算时没账后果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1、财产清查:
(1)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后入账。
(2)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
(4)将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2、债权债务的处理:
(1)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户。
(2)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
3、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
(1)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2)依据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3)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应根据得到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变现损益”会计科目。
4、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商议通过后,对破产清算财产依法变现:
(1)实物类资产将变现转变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收回时也要记入货币资金。对于坏账产生的损失记入变现损益账户。
(2)负债类账户基本保持不变,设置“抵押债务”账户进行优先清偿;设置“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应付职工安置费”等账户进行第一顺序清偿;设置“应缴税金”账户进行第二顺序清偿;设置“短期借款”以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将按比例清偿的债务列为第三顺序。
5、清偿债权后,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
(1)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
(2)将负债中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等账户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账户金额对转为零。
(3)将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和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与接收单位进行交接。
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时没账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于会计人员的处罚是可能会被取消会计资格证。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在财务方面,主要注意5个相关问题,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分析
    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分析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案例叙述 2015年4月25日,员工张三和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在离职表格中,有这么一栏:员工声明:本人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双方各项费用已经结清,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张三在这一栏签字了。 2015年5月9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拖欠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求A公司支付。 A公司抗辩:张...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一、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范本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范本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 ?是一种常见的购销合同,每一种购销合同,其实都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差距。那么,对于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的范本您知道该怎么写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 ?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


·买卖合同欺诈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买卖交易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些无良的卖方为了牟取利益,会欺诈买方,使买方遭受损失。不过,并不是合同中存在欺骗的情况就能构成合同欺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来说,买卖合同欺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


·中标签订合同后毁约处理方式有哪些
    中标签订合同后毁约处理方式有哪些?(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合同违约金标准最多是多少?根...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留置权产生的基础,但留置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特定有限的合同类型,而在其他合同类型中,则不产生留置权。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


·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现实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合同无效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到底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呢?都说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当然从本质上来讲他们还是不同的,那到底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


·协商订立合同是否签字即生效
    协商订立合同是否签字即生效 一、合同签了字就生效吗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 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所谓依法成立,是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