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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不清算破产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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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不清算破产是否可以?只有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前者为后者的必要条件。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一、资不抵债不清算破产可以吗?
(一) 资不抵债的内容
资不抵债指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
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其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偿还能力。计算债务的数额,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它与不能清偿是有区别的,不能清偿的法律着眼点是债务能否在正常维持,强调对债务清偿能力。
(二)破产清算的条件
1、破产清算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因此资不抵债只是破产清算的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破产清算,所以不抵债不破产清算是可以的。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三)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五)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综上所述,我们大致了解了关于资不抵债不破产清算的一些内容,其中包括破产清算的条件、破产清算的程序以及资不抵债的内容。我们知道资不抵债并不是决定破产清算的先决条件,但要进行破产清算就必须满足资不抵债的这一要件。了解了上述的相关内容才能在以后面临相关事宜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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