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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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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内容,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等等,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计算财产损害赔偿需注意什么
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从总的规则和具体事项方面把握。
在总的规则方面,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正是本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种赔偿原则的依据,是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的。损害赔偿最基本、最主要的性质是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既然如此,补偿就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赔偿大于损失,就超过了补偿的意义;赔偿小于损失,就没有达到补偿的要求。只有全部赔偿,才能完全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在具体注意事项方面,就财产损害全部赔偿应当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1、坚持客观标准。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首先,不能以过错的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应该全赔或者多赔,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少暗。其次,也不能以行为的损害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确定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在于社会危害程度。损害程度指的是损害所达到的地步,很难加以准确计算。作为财产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为衡量的尺度。损失多少,就应该赔偿多少,没有任何其他科学的标准。只能这样精确计算,实事求是,有一赔一,有二赔二,才能在侵权法中实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2、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减少,如侵犯财产权而造成的财物的损坏、灭失,都属于直接损失,都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当全部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被侵权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
3、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民法典》规定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体现的就是赔偿合理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4、实行损益相抵。实行全部赔偿,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对此,应当依照损益相抵原则,进行科学、准确的计算,对其相抵以后的损失额,予以全部赔偿。
5、财产损害赔偿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专家对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进行了研究,最终立法没有采纳,但这种规则是应当考虑的。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在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之前,我们要先知道具体造成的损失情况是怎样的,要根据受损情况作出赔偿,这样对双方来讲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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