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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怎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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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怎么解释的?留置权必须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才能行使,有人对于如何理解留置权和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疑问。那么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解释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进行相关的解释,希望可以帮助您进行简单的了解。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二、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此时不可以针对汽车进行留置的,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如果甲乙都是企业,那么之前借的汽车就可以留置了。三、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在11月份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送货物后,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这是可以的,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到底该如何解释,相信您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法。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成立要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种界定应仅限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同一种法律关系”.但由于《民法典》此规定的概念语义范围较小,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来电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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