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生活工作中,公民可能因为各种意外而遭受人身损害,那么公民人身受到损害之后该怎么办呢?即人身损害如何处理?如果要赔偿的话,具体又会涉及到哪些费用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伤害突然而来,有的人惊慌失措,有的人心有余悸,还有的人抱着反正谁伤害谁赔偿的想法,于是,在遭遇伤害后如何索赔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很多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被伤害后从就诊开始就很有学问的。

就诊莫随意。一般来说,身体受到伤害,以就近和伤害程序所需就诊为原则。伤害后就诊应根据病情,一般只能在一家医院,再就诊也应当到最先就医的医院或者进行主要治疗的医院就诊。要记住:对未经治疗医院批准而擅自转院治疗的,其转院后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是不予认定的。

费用莫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赔偿的标准和赔偿费用的范围是一定的。但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扩大治疗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实,进入法律程序后,人民法院通常会进行专门的用药鉴定,所有扩大的部分都会被一一剔除。因为,《意见》第144条规定: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凭据莫丢失。对于治疗费的赔偿数额,要根据有效的证明和单据来确定。《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而言,很多人注重提供损害发生现场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却容易疏忽受害程度的证据材料,如医院病历、诊断书等。也有的乱丢乱放医院开出的单据,等到走上法庭才知道,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必须提供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伤害的情况程度是要以权威性的鉴定书为依据的。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要很好地固定证据,就要及时申请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要作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要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索赔莫乱要。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也是有限的,对于范围内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也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实事求是,准确测算,毕竟高额索赔是要以多交诉讼费用为代价的。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在处理公民人身损害事件的时候, 一定要有理有据,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这样才有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是就此产生纠纷的话,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人身损害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为了发展,会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发展之后,为了拓展业务,会设立分公司,就我国市场而言,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在分公司设立之后,若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形,是可以依法注销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1、分公司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合伙开公司需要成立董事会吗
    合伙开公司需要成立董事会吗? 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对公司的设立存有疑问,比如有人想合伙开公司,但是这些人往往会疑惑是不是需要设立董事会,因为在很多有限责任公司是会设董事的。那么合伙开公司需要成立董事会吗?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开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间发生贸易往来都需要通过签署合同的形式实现,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对公司非常重要。合同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就应该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公司法务部应该建立合同审批管理制度,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审批行为。下面我们就简单讲讲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2023区别不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直以来,您对于我们国家公司的种类还是比较清楚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两者具体的区别,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那么公司法区别不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在概念上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两者的组织机构以及条件都存在着差异。 一、公司法区别不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 (一)概念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


·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
    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 ?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一、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一)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事机构:工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
    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企业在成立的时候,一般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有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的。相信这一点您在影视剧中和生活中都是非常熟悉的了。但是,股份的多少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公司的地位。相对来说,公司中绝对控股的人对公司的影响肯定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一、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


·关于涉农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
    关于涉农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三农问题始终是国家关注的焦点,如今很多企业开展农产品生产,帮助农民创收。但是对于这些涉农企业来说,却面临融资难这个问题。没有生产所需资金,涉农企业举步维艰。在这方面,需要国家和企业共同面对解决。那么关于涉农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做个介绍。 一、关于涉农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 目前国家对农村产业来讲支持的力度还不大,因为农业项目投入大、风...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