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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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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但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吗?
    没签书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作出赠与的承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的,不管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实际给付的形式,赠与都成立。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将自身财物(礼物)赠送给子女,子女又已经实际接受财物的,赠与就成立了,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不影响赠与的成立。 但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可以想送就...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


·赠与合同的法律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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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房产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处分房产吗?
    践中,确定是无书面房产赠与合同,受赠人就不可擅自处分房产。   首先,未签订书面房产赠与合同,房产将无法进行产权赠与公证,会直接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房产赠与公证时,必须要有房产赠与合同(协议),而赠与房产过户必须要有房产赠与合同及房产赠与公证书,否则最终会导致赠与房产无法过户。   其次,受赠人没有赠与房屋的产权,自然就不能处分该...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
    根据部分法院的判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房屋赠与的程序及费用
        房屋赠与程序是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然后持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1、契税:评估额的1.5%;2、交易费:6元/平米;3、登记费:80元;4、评估费:评估额的0.5%;5、公证费:评估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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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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