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您对劳动合同应该都不陌生吧,无论是企业带头人,还是普通职工,都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避免日后的纠纷,同时还能在日后的纠纷中有证据可循。那么,您知道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吗?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含义主要包括:

1、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2、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3、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

4、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割断了合意自由与行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间的联系,此类自由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体。一方面。国家以劳动合同自由原则为劳雇双方留下较大的行为空间,另一方面,以强行法律规范对人格权和生存权予以保护。当事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就赋予劳动合同法律拘束力。因此,劳动合同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

现在您都有所了解了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它们分别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劳动法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随着生活的发展,我们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专利行政复议作为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在这个过程中,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关乎到我们能否顺利的在有效时间内快速解决专利问题。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带来相关介绍。 一、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申请时间的受理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商标许可一定要公证吗
    商标许可一定要公证吗 在获得商标许可后,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商标许可一定要公证吗?商标许可公证有什么好处,可以规避什么风险?在商标交易过程中,是否有商标许可公证的需要?下面一起来了解商标许可是否一定要公证的相关知识。 一、商标许可一定要公证吗 在商标转让交易过程中,卖家和买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转让流程中增加了商标公证这一流程,就是需要提供商标公证书来证明商标权...


·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一、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因抢注近似商标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恶意投诉,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二、抢注商标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 二是...


·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使用商标名称属于侵权吗?
    如果他人商标已经注册,别人就不可以再使用这个商标,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


·专利权出资还是专利使用权出资
    专利权出资还是专利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点是资金,有点是场地,还有的是专利权。在实践中,股东对专利权的出资有很多疑问,是专利权出资还是专利使用权出资?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出资还是专利使用权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证?
     一、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证?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向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后,并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


·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什么 一、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 第一是科学发现; 第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第四是动物和植物品种; 第五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六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所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是可以依照...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