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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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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扣押和留置权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留置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可以是债权人,而扣押则是一种执法行为,其行为主体就只能是人民法院,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扣押和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呢?为您进行解答。
一、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黄金、文物、珠宝等在内;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则不能占有和使用。当然,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留置权
1、 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 债权人占有动产。
(2)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 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扣押和留置权的定义来判断,扣押和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扣押属于执法行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依法执行,而留置权是民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二者都是合法的行为,但留置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只有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能够享有留置权,且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可以留置债务人过多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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