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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保外就医是暂时监外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②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
1、罪犯如保外就医条件、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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