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违约怎么赔偿,房屋买卖违约情形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房屋买卖违约怎么赔偿(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二、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一)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二)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四)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实践中,导致房屋买卖违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此时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违约赔偿。具体房屋买卖违约怎么赔偿,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


·宿迁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内容
    在宿迁市,有过辞职经历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当需要在其他公司重新入职时,很多时候都需要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此来表明自己已经与之前的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关于宿迁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宿迁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宿迁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 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年 月在我公司任 职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正...


·一、如何解除长期劳动合同?
    一、如何解除长期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吗?
    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吗?辞职后单位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辞职,到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


·了解劳务费计算方法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的我
    了解劳务费计算方法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的我们的利益的同时履行我们的纳税义务,那么,什么是劳务费?劳务费计算方法是什么?我们在下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


·自我隔离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办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目标是什么?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目标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 在本工程中,项目部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加大安全设施的设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实行周密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既定的安全目标 1)本工程中杜绝火灾的发生; 2) 本工程中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


·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情况下,不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