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变更合同当事人一般只要有合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有些特殊全责的变更,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必要批准、登记手续,始为生效。未经批准、登记的,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无效变更。
一、合同变更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合同变更不同于合同解除
2、注意合同变更后的担保问题
合同变更时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可以不在承担担保责任。
3、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合同关系的存在
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合同变更人首要条件,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问题。合同变更的时间,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全责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均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是变更合同的唯一方式。但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是法定的合同变更,不受合同法第77条和78条规定之约束。
合同变更协议的形式,一般应当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如果原合同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则合同变更协议也应用书面形式。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变更,必须产生使合同的内容改变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对合同的变更应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为准。从变更协议的内容即可看出合同内容是否改变,是否达到了合同变更的目的与效果。
(四)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
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违背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批准手续或者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在达成合同变更协议后应到相应的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否则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效力
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变更以前,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合同发生了变更而受有影响,但是合同的变更协议已经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处理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的详细回答。任何合同的变更必须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能单方面的变更合同,否则就会构成合同的违约行为。另外,在合同中,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晰准确,否则将视为未变更。当合同变更后,合同双方就应该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进行履行。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刑法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法律。一般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刑法就会严惩不贷,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不捕申请复议复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不捕申请复议复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您都清楚地了解刑法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同样的刑事诉讼法也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不捕申请复议的情况,那么刑事诉讼法不捕申请复议复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款?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70岁免除刑事责任吗?
    对于70岁免除刑事责任吗?七十岁以上老人不能免于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
    即使最后被判缓刑的,此时也会有一个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没有新犯罪、严重违法,同时也没有发现漏罪的话,那么才会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为其实缓刑也是有一个执行过程,即对考验期的执行。那通常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缓刑考察在要求被...


·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在宣判之前是先行被羁押了的,此时虽然不属于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宣判之后,有的人就有疑问了,此时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对事后抢劫罪感到陌生,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事后抢劫罪的确切规定。事后抢劫罪是指抗拒抓捕或窝藏证据,采取了胁迫的行为。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宣判
    法院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我们对宣判结果比较关注。但是,宣判结果要在开庭之后的一段时间。那么,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宣判呢?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开庭后,最终判定的结果,往往是有一段时间的,我们要耐心等待。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宣判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相比之下其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是要比一般企业员工的收入高,但如果发现公职人员的收入高的离谱,甚至形成了巨额的话,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不过您知道法律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吗?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