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试用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二、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2)依《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2000年版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


·买卖合同中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案件会对送货单进行认定,然后用于证明一方已经完成合同交货的义务。那么送货单的证明效力如何呢?
    一、具有收货方的盖章及签字的送货单
    这是实践中最规范的签收方式。通常情况下,只要举证方提供的送货单同时具...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标准→②质量说明标准→③协议补充标准→⑤推定标准→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⑥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


·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


·商场发错货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商场对卖错的东西商家有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什么是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①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瑕疵担保义务; ③包装方式义务等。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价款;②及时受领标的物;③及时验货等。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KTV禁止自带酒水是否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因此,KTV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甚至设置罚款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