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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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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精神发生错乱、神志不清时,我们总喜欢说人家是精神病,而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则还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确定。那么一般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疾病鉴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一般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是由各地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关于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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