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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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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


·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倒卖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强迫卖血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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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一)客体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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