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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预期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非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需经鉴定机构鉴定其数额。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能否请求其承担未完工程的利润?最高院认为,如果有确实依据,则应支付未完工程的的利润,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违约方本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建设工程可得利益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建设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即使案涉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利益。故非违约方单方主张的预期利润计算方式,法院不予采信。
三、可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可得利益数额
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未完工程利润做出鉴定的,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则可依照鉴定结论,判令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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