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一)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因记名股份转让而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在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