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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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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69)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违约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所规定的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要求。
  2.立约定金。
  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
  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也予以确认。
  
  (二) 定金的成立 (149)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立约定金应于合同成立前交付,成约定金于合同订立时交付,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分情况确定,据南京律师110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介绍,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些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对外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什么不同?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定金
      (一)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69)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违约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


·贷款到期,保证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即使李某有诈骗之嫌,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一般保证人承诺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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