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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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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人权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但在我国民法上,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法释【1999】19号第13条)。
   
  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抛弃、免除或让让与其权利,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去其效用。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在我国法律上,债权人可以直接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人权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但在我国民法上,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法释【1999】19号第13条)。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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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2、 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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