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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在重给付结果的债中,仅有给付行为而未达给付结果时,不构成清偿,亦不视为履行,只能定为不履行。由此看来,债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非但不能消灭债,反而产生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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