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的履行原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一)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三)因故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 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四)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在履行债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择设备等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一)变更合同。
   
  (二)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由法官决定。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以执行吗?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那此类保证金能否冻结、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nb...


·债的履行条件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
在质量方面,如果债...


·交付动产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