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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使用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违约金了呢?


      首先,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在于避免损害赔偿计算困难以及举证困难。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的约定是当时人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其他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


      最后,解除合同是当事人在出现违约事项时的一种救济方式,不管是约定的解除条件还是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并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那么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要一方没有守约,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支付。毕竟,违约行为必然给守约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而违约金的约定就是双方对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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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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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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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
      一、 起诉与受理
 
     1.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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